近日,为更好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征求《广西房地产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并建立“红黑榜”加强市场监管等。
(一)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为二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为三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四级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按四级信用等级核定:
(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恶意单方违约行为;
(三)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被主管部门认定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
(四)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新申办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或近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对信用等级为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红名单”,并给予以下激励:
(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单推荐至“信用中国(广西)”向社会发布,并作为各有关单位实行实时联合激励的依据;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批准后可减按5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交保函;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开设绿色通道;
(五)优先推荐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项目应用“三板”扶持、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对信用等级为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以下激励: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免于对其开展房地产开发日常动态核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申请批准后可减按70%的标准缴纳,或优先提供保函;
(三)推荐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项目应用“三板”扶持、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对信用等级为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日常动态核查比例、频次进行监管;
(二)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开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收取,或提供保函;
(三)存在失信行为且失信行为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信用信息平台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对信用等级为四级和达到第二十四条规定预警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实施以下惩戒措施,监管时间不少于3年:
(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推荐至“信用中国(广西)”向社会发布,作为各有关单位实行实时联合惩戒的依据;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增加日常动态核查比例、频次,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失信行为的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失信行为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违规行为轻重,依法分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开发资质证书或待现有项目开发完毕后不得开发新项目的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三)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预警,加强企业日常监管和核查;
(四)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限制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预警提示,向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出限制信贷的建议函;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标准全部现金足额缴纳;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管;
(七)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性项目的代建管理,限制参与政府BT、PPP模式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运营;
(八)不得参与广厦奖、绿色建筑、绿色住宅区、智慧小区、国家A级性能住宅、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等评定以及企业评先评优;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无论实时信用等级考评如何,均列入广西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实时“黑名单”,并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监管:
(一)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扣减信用分数达到20分(含)以上的;
(二)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性扣减信用分数5分(含)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良好信息公示期为3年。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为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编辑者:li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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